
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的產(chǎn)權歸屬
法定夫妻財產(chǎn)制度問題是事業(yè)單位考試的重點問題,一般以案例考查為主,主要是考查夫妻共同財產(chǎn)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chǎn)的區(qū)分。但就目前來看案例逐漸復雜化,比如會增加一些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情況,讓我們來由此判斷夫妻財產(chǎn)分割的問題,所以我們就需要去梳理一下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民法典》關于法定夫妻財產(chǎn)制度的規(guī)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1.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原則處理。
此條司法解釋對于結婚前父母出資買房的問題和之前保持一致,仍是原則上推定結婚前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的性質(zhì)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除有證據(jù)證明該房屋贈與雙方。但對于結婚后父母為雙方出資買房的情形做了較大變動,此時需要看父母和子女間是否存在約定,有約定就按照雙方的約定去認定贈與或借貸。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就按照《民法典》夫妻共同財產(chǎn)去處理。
三、幾種常見情形的司法實踐的認定
1.結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應認定為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
2.結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chǎn),如果雙方約定了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則按照約定享有產(chǎn)權。如果雙方?jīng)]有約定共有方式則視為等份共有。
3.結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4.結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