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刑法之犯罪主體
從事業(yè)單位考試的歷年考情來看,《公共基礎知識》(以下簡稱“公基”)的考查必不可少,主要涉及學科包括時事、政治、法律、經濟、管理、扶貧、科技、人文、計算機應用、公文寫作與處理等內容。對于廣大考生來說,短暫的備考周期內既要掌握內容的廣度又要掌握內容的深度,相對比較困難。但術業(yè)有專攻,每個學科都有各自的特色,相對應的考查方式就會不同,對癥下藥,找準各個學科的學習方法顯得至關重要。
法律考查在公共基礎知識部分的占比較高,主要涉及法理學、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其他部門法等。而刑法的考查必不可少,主要以案例考查為主,因此在備考過程中做到以理解為主。法并不是萬能的,會受到特定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因此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條件的不斷完善,法律也要進行修改。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非常顯著的變化就是將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年齡進行下調。由于新修改的內容考查頻率偏高,為了讓大家對于這部分內容理解更為透徹,就該部分的內容展開來進行講解。
一個自然人要想構成犯罪,要想承擔刑事責任,需要從兩個維度去衡量其是否具有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即年齡和精神。首先從年齡角度進行分析,我們將自然人的刑事年齡劃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刑事責任年齡
1.不滿12周歲的人,無論其實施哪一種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此種情況下核準追訴的機關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而非最高人民法院;
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以下8種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強奸、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總結為:燒殺淫掠、傷販爆投);
4.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由于未成年人無論是從生理上還是心理上均和成年人有所不同,對于其當時的危害行為的認知尚淺,因此必須在進行刑事處罰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由于故意犯罪往往是對于危害結果的放任或者主動追求,主觀惡性大,而過失犯罪對于危害結果是持反對態(tài)度,因此對于故意和過失犯罪的刑事處罰上要有所不同。
二、刑事責任能力
法治應該是良法之治理,因此法律并不會強人所難,對于自然人在不同精神狀況下實施的嚴重危害性的行為,刑法對其處罰程度也不同。因此從精神角度進行分析,將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劃分為以下三種:
1.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由于我國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梢钥闯鰬土P是手段,預防犯罪是目的,因此對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進行刑罰處罰沒有刑法上的意義;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的三種特殊規(guī)定:
(1)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試題練習】(單選)1.大連13歲的蔡某,趁小何(10歲)父母不在家,將其奸殺殺死。其后為了毀尸滅跡,將其分尸丟入垃圾箱,后被警察發(fā)現(xiàn)。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guī)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蔡某13周歲,屬于無刑事責任年齡
B.蔡某應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C.蔡某不承擔刑事責任,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D.經最高檢核準追訴后,應追究蔡某的刑事責任
【答案】D【解析】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蔡某13歲,將幼女殺死,并且將其分尸,手段極其殘忍,經最高檢核準追訴,應當承擔刑事責任。AC選項說法錯誤;由于蔡某未滿18周歲,屬于應當從輕、減輕的情形。B選項說法錯誤;故本題答案為D。
以上為犯罪主體中相關知識點的歸納與總結,在各類考試中非常重要,考生需要在理解上基礎上加深記憶,從而提高做題的正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