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用益物權之居住權
王某和張某系原夫妻關系,婚后共有兩套房產(chǎn),子女均已成家立業(yè)?;楹笠蚋星椴缓彤a(chǎn)生矛盾,王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經(jīng)過法院調(diào)解,夫妻雙方同意兩套房產(chǎn)均歸張某所有,但由于王某年事已高,要求給自己一套房屋用來居住,但是張某又不同意將房屋過戶給王某。在法院的調(diào)解下,雙方最終同意,由王某享有其中一套房屋內(nèi)居住的權利,另一方應當配合王某到登記部門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xù)。案例中出現(xiàn)的居住權,作為民法典中新增的知識點,也是民法典的熱點內(nèi)容,而事業(yè)單位考試常與時事熱點相結合,故《民法典》生效后,這一知識點也將成為考試的熱點題目。
一、法條鏈接
《民法典》規(guī)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二、知識點提煉
(一)居住權的概念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我們由概念可知:1.居住權的權利人為自然人;2.設立居住權的房屋為他人住宅,非權利人本人所有房屋;3.設立居住權可以以合同形式設立;4.居住權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滿足權利人的生活居住需求。
(二)居住權的設立
1.居住權的設立可以采用合同形式或者遺囑形式。若采用合同形式,應當為書面合同。主要是防止在現(xiàn)實中出現(xiàn)口說無憑的局面出現(xiàn)。
2.不同于租賃合同,有最高年限20年的限制,居住權合同對于期限沒有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同時居住權合同原則上無償設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是租賃合同一般為有償。
3.居住權的設立必須滿足必備的登記手續(xù),主要是因為居住權是一種物權,且設立在他人住宅上,因此必須登記以示公信。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例如甲在臨終前,立了一份自書遺囑,遺囑中寫明,自己的房屋由女兒繼承,但是為了報答保姆乙多年的照顧之恩,讓其在此房屋居住至去世。此時保姆乙居住權設立了嗎?答案是沒有設立的,雖然設立居住權可以以合同或者遺囑形式,但是設立居住權應當?shù)娇h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經(jīng)登記后居住權才成立,而本案中的居住權未辦理登記手續(xù),因此,本案中居住權未設立。
(二)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1.居住權一般是為了滿足特定人的生活居住需求,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因此不得轉讓、繼承。
2.設立居住權的房屋原則上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房屋有人居住,因此原則上不得出租,但是民法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若是雙方約定,可以出租,那么此時可以出租。
例如老蘇為了跟保姆小蔡在一起,為小蔡在自己所有的房屋上設立了居住權,若此時小蔡想將自己的居住權轉讓給老沈,可以嗎?答案是不可以,因為居住權不得轉讓。
(三)居住權的消滅
1.權利人死亡或者居住權合同到期。
2.必須履行注銷登記手續(xù)。設立居住權的房屋上面是有居住權登記的,此時必須將其注銷。
三、習題鞏固
【試題練習】(單選)關于居住權,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居住權合同不同于房屋租賃合同,原則上為無償,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B.居住權人死亡之后,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其居住權
C.居住權合同的最高期限為20年
D.居住權自遺囑生效時設立
【答案】A【解析】根據(jù)《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A項正確,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故D項錯誤;《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B項錯誤;居住權合同的期限并無限制性規(guī)定,所以C項錯誤。故本題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