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掰手腕導致對方受傷,能否要求對方損害賠償?
一、案例回顧
2020年9月20日下午,李某邀請曾某進行“掰手腕”比賽,曾某拒絕參加,但是在李某的再次邀請下,曾某同意進行比賽。但是在掰手腕過程中,曾某受傷,屬于十級傷殘。曾某遂訴至法院,請求李某支付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件適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風險”,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中“自甘風險”這一點如何解釋,不少同學肯定有疑惑,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學習這個知識點。
二、知識點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顒咏M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
其實,在現(xiàn)實生活中,隨時都可能發(fā)生一些危險或者意外,尤其在一些本身具有風險性的活動中,比如在上述的掰手腕比賽中,再比如在體育比賽中,甚至在娛樂活動中,或多或少的都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果只要發(fā)生傷害,就要求加害者承擔責任,對于一些的活動展開是不利于的,也不利于人們正常的交往活動。因此民法典新增“自甘風險”這一規(guī)則。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可知,“自甘風險”規(guī)則首先適用于“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中,包括體育比賽(包括專業(yè)的和非專業(yè)的),比如籃球比賽、滑雪比賽、拳擊比賽等;也包括一些戶外探險活動,比如爬山、攀巖等。而在上述案例中掰手腕是一種比拼臂力和腕力的運動,當然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性。
其次,在主觀方面是受害人自己自愿,并非是被迫參加,是明知有風險而參加某種活動。在掰手腕比賽中,曾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明知掰手腕有一定的風險,且參加比賽也是曾某自愿參加。
最后,受害人受傷的結(jié)果,是在活動正常進行的情況下造成的,并非是其他參加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李某在僵持狀態(tài)下的突然發(fā)力系掰手腕中的常見行為,不能據(jù)此認定李某突然發(fā)力具有過錯或者重大過失。且曾某并未提供足夠的證據(jù)證明李某在掰手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因此,此案件符合“自甘風險”規(guī)則,李某無需承擔責任。
三、習題回顧,練一練
【試題練習】(多選)2021年4月19日17時許,趙某自己在某中學后操場玩籃球時,許某鵬(16周歲)自愿加入進來玩籃球,一對一單打。在打籃球過程中,趙某進行防守,胳膊肘撞在了許某鵬鼻梁骨處,導致左側(cè)鼻梁骨骨折,現(xiàn)許某鵬為請求趙某等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因許某鵬16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趙某應承擔賠償損失
B.許某鵬并未舉證證明趙某在籃球活動中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故趙某對許某鵬的損害后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C.許某鵬玩籃球系自愿,并非趙某強迫,故趙某可以主張適用自甘風險原則免責
D.不論趙某有無過錯,因是趙某造成許某鵬的損害,故趙某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AD【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顒咏M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本案例中趙某和許某鵬玩籃球系自愿參加,許某鵬雖只有16周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能夠辨認籃球活動會對自身以及他人造成傷害的危險,且題中也未表明趙某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此可以適用自甘風險原則免責。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