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部分修改要點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該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與此同時,《婚姻法》廢止。其中對結婚的條件與結婚的效力進行了部分修改,接下來我們來對比學習。
一、結婚條件的改變
(一)關于結姻的禁止條件
民法典刪除了“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這一結婚的禁止條件。
這個規(guī)定也是一直存在著爭議,爭議的原因大致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醫(yī)學上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何種疾病屬于禁止結婚的疾病,這也導致了這種事由在實踐中也很難統一裁判。另一方面,結婚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因為患有疾病就不能結婚,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因此民法典刪除了“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這個規(guī)定。
二、婚姻效力的改變
(一)關于無效的婚姻
民法典將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從結婚的禁止要件里刪除。不再作為禁婚要件,因此也不作為婚姻無效的情形。
(二)關于可撤銷的婚姻
1.新增“告知嚴重疾病義務”,即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請求撤銷該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以往對于是否構成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實踐中也很難統一裁判,此次修改為“嚴重疾病”更便于司法的認定與裁量。
2.修改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婚姻的時間起算點”,由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修改為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先前《婚姻法》規(guī)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但實踐中婚姻關系是一種持續(xù)性的狀態(tài),此次《民法典》中對于起算點修改為“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更加有利于保護婚姻關系中被脅迫一方的利益。
【例題】關于結婚條件與婚姻效力的表述,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A.小王男20周歲,小麗女18周歲。青梅竹馬,雙方自愿結為夫妻,并舉辦了隆重的婚禮,他們?yōu)橛行У幕橐觥?/span>
B.小王隱瞞家中貧困的事實,扮做富二代,租賃名牌服裝和豪車對小麗展開猛烈追求,小麗誤以為真,與小王登記結婚。他們的婚姻為可撤銷婚姻。
C.小王患有艾滋病且與小麗婚后仍未治愈,他與小麗的婚姻為無效婚姻。
D.小王威脅小麗,不與他結婚就殺掉她全家,小麗無奈只得與小王結婚。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小麗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婚姻。
【答案】D【解析】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法定的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并且結婚的形式要件為登記,所以A選項中他們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受欺詐的婚姻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是有效婚姻,所以B選項說法錯誤。民法典將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從結婚的禁止要件里刪除,不再作為禁婚要件。因此也不作為婚姻無效的情形,所以C選項的說法錯誤。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之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所以D選項說法正確。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