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婚姻家庭編”小課堂之婚姻的效力
近日“丈夫發(fā)現妻子婚前身患梅毒未治愈,起訴離婚獲法院這樣判”、“丈夫婚后三個月被診斷為精神病人,湖北女子4年7次訴訟離婚未果”、“大學生領證1小時后鬧離婚”等關于離婚的新聞頻繁出現在眼前,再次引起人們對婚姻效力的關注。那么,在事業(yè)單位考試中,常見的關于結婚的考點有哪些呢?我們來一一揭曉。
一、結婚的條件
(一)實質條件
1、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強迫。雙方都完全自愿,而不是一方自愿或者半推半就。
2、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法律規(guī)定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以周歲計算而不以虛歲計算。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任何人都只能有一個現存配偶,不能有兩個以上配偶。
4、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這里的血親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并不是任何血親都不能結婚。
(二)形式條件
雙方親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不能代理)
二、婚姻的效力
(一)無效婚姻
1、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行為)
3、未到法定婚齡。(男不滿22周歲,女不滿20周歲)
(二)可撤銷的婚姻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注意:此處的脅迫是因不滿足“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而導致婚姻可撤銷。必須是男女方之間的脅迫才會導致成為可撤銷婚姻。如:李英俊威脅趙美麗如果不和自己結婚,就自殺,趙美麗心善,迫于無奈與其領證,那么李和趙的婚姻就是可撤銷婚姻。但是如果是趙美麗的母親威脅女兒不和李英俊結婚就自殺,那么李和趙的婚姻就不是可撤銷婚姻,而是合法有效的。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提示:婚前患重大疾病不如實告知,婚姻可撤銷;婚后患重大疾病,想要離婚需要經過離婚登記或者訴訟離婚。
【試題練習】(單選)小王和小李是一對夫妻,下列情況中可使兩人的婚姻關系可撤銷的是:( )
A.結婚時雙方都是15周歲
B.小李被小王脅迫結婚
C.小李是小王的親表妹
D.小李婚后患有嚴重疾病
【答案】B【解析】《民法典》第1052條規(guī)定:“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了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盉項是因脅迫而結婚,可撤銷,A、C兩項屬于無效婚姻,D項患有嚴重疾病婚前未告知另一方,另一方才有權撤銷婚姻。故本題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