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公基法律知識: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自助行為
2018年1月12日,周某駕駛三輪車在石新路鐘表廠路口與余某駕駛小型轎車發(fā)生擦掛,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周某駕車逃逸,余某追趕周某至對面地鐵工地旁邊的巷子中,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并相互抓扯,造成周某肋骨骨折、余某右腳肌肉拉傷。經(jīng)住院治療后,周某向人民法院起訴余某要求賠償損失。二審法院最終認定,余某為阻止周某駕車逃逸采取的自助行為雖有超過必要限度,但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余某具有傷害周某的主觀故意以及實施了毆打等主動加害行為,故判決余某與周某按照30%:70%的比例承擔周某的損害后果。
一、知識點概述
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為保全或者恢復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對他人的財產(chǎn)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的行為。自助行為的性質(zhì)屬于私力救濟,與緊急避險、正當防衛(wèi)的性質(zhì)是相同的。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此,民事自助行為免責需要具備三個前提條件:
(1)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
(2)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3)不超過必要限度,超過必要限度的構成侵權行為。
同時,法律還規(guī)定了,受害人在采取自助行為后,擁有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行為后義務。最終“侵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須由公權力機關介入認定,各方行為的認定和處置須由公權力機關實施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周某肇事后駕車逃逸,余某在當時的緊迫情勢下無法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依靠自己的量阻止周某駕車逃逸的行為屬于民法典中法規(guī)定的自助行為,但他的行為不僅限于對周某的財產(chǎn)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二人相互抓扯,造成周某肋骨骨折、余某右腳肌肉拉傷,超過了自助行為的必要限度,但其主觀上是為了救濟自己的權利,而非有主動加害傷害周某的故意,所以要承擔30%的相應責任。
三、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nèi)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