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我國現(xiàn)行法律的不斷修正,刑事訴訟制度越發(fā)完善,在人權保護上,越發(fā)能夠體現(xiàn)《憲法》中的基本人權原則。在刑事訴訟制度中,被告人的刑事辯護制度也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尤其是法律援助辯護。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jīng)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由此規(guī)定,我們不難看出,我國在對于刑事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保障上,對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以及盲聾啞人都有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對于死刑犯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規(guī)定了法律援助辯護制度。
另外,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根據(jù)此款規(guī)定可見,我國除了提供法律援助辯護以外,公檢法機關還要為法律援助辯護來提供職權范圍內(nèi)的便利來確保能夠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另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yī)療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y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另根據(jù)我國《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guī)定申請法律援助:
(一)有證據(jù)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三條規(guī)定: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四條規(guī)定:公民經(jīng)濟困難的標準,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所以整體法律援助辯護制度,主要是公檢法機關應當安排和當事人申請兩種情形,在整體對于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權益保護上給到了較為充分的國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