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民法大詞典,《民法典》當然忘不了對運用最普遍、最貼近生活的合同進行更詳細的規(guī)范。下面我們就來分析《民法典》增加了哪些典型合同。
1.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2.保證合同概念理解:
(1)保證合同屬于“人保”,即保證人以個人信用擔保債務的履行。
(2)保證人必須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3)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債權人與保證人,債務人不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與保證人間形成的法律關系可能為委托合同、贈與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
(4)債權人對保證人僅享有“保證債權”,債權人對保證人的任何特定財產并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3.保證合同為從合同,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歸于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效力上具有從屬性:
(1)成立上的從屬性。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借款債權未成立,則保證人對債權人的保證債務也不會成立。
(2)效力上的從屬性。若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則保證合同也因此無效。
(3)內容與范圍上的從屬性。保證人對債權人的保證債務小于或等于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借款債務。
(4)消滅上的從屬性。若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借款債務全部消滅,保證人對債務人的保證債務隨之消滅。
如:小張借給小李100萬,小王為小李提供擔保。小張和小李之間的借款合同為主合同,小張和小王之間的保證合同為從合同。
4.保證合同的形式
①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②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③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
《擔保法》第19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舊)
《民法典》第686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新)
思考:為什么有以上這樣的變化呢?
解答:《民法典》確立的推定一般保證責任規(guī)則更符合保證制度初衷,重新平衡了一般保證關系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其一,推定一般保證責任規(guī)則更符合保證責任補充性的法理。
其二,保證合同具備單務、無償性。一般保證責任規(guī)則更有利于平衡保證人獲利與負擔,更符合公平原則。
其三,過于嚴苛的推定連帶保證責任規(guī)則不利于促成保證合同及融資交易,且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這一延緩權利后,另行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無疑將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