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簡談刑事訴訟中回避制度
【導讀】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是為了讓案件能夠公平公正而存在的一種制度,今天我們就簡單了解一下該制度。
一、回避原因。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二、回避人員。
1.審判人員,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委員會成員和人民陪審員。
2.檢察人員。
3.偵查人員。
4.參加偵查、起訴、審判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三、回避的程序。
1.提出回避的主體
(1)自行回避:具備回避情形的人員本人主動提出。
(2)申請回避: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3)指令回避:對回避有決定權的機關或者人員直接決定。
2.提出回避的方式
既可以以書面的方式提出,也可以以口頭的方式提出。提出回避應說明理由。
3.回避的決定主體
(1)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2)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3)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4)書記員的回避,根據(jù)其所屬的機關不同,由本機關的負責人決定;
(5)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回避,根據(jù)其所處的不同訴訟階段,分別由該階段主持進行訴訟活動的機關負責人決定,如審判階段,由法院院長決定。
4.回避決定的做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偵查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回避申請后二日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請后五日以內作出決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提出回避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申請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5.回避的法律效力
(1)在作出回避決定前,申請或者被申請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2)作出回避決定后,申請或者被申請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再參與本案的偵查工作。
(3)被決定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進行的訴訟活動是否有效,由作出決定的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決定。
被決定回避的檢察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jù)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6.對公安機關駁回申請回避決定的復議
(1)時間: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2)次數(shù):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3)復議期間,不影響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參與案件的處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