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工傷認定
李某是某公司的職工。2018年3月,公司安排李某出差參加會議,李某入住主辦單位安排的某酒店,當晚在客房內洗澡時因浴室防滑墊失效滑倒,經醫(yī)院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撕脫,右股骨內骨軟骨損傷。李某認為其所受傷害系因工作原因引起,遂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了目擊者證明、診斷證明書等材料。那么,對李某的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嗎?本文將對工傷的認定來進行討論。
【法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考點】工傷的認定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肮ぷ鲌鏊保侵嘎毠と粘9ぷ魉诘膱鏊?,以及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肮ぷ鲿r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按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單位規(guī)定的加班加點也應視為工作時間。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邦A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笆瘴残怨ぷ鳌?,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例如職工在調試機器過程中不慎將手指攪斷,其所受到的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耙蚵男泄ぷ髀氊熓艿奖┝Φ纫馔鈧Φ摹币话惴譃閮煞N情況:一種是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于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例如保安阻止小偷盜竊,被傷害的就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的暴力傷害。另外一種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qū)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4.患職業(yè)病的。根據《職業(yè)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職業(yè)病是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yè)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耙蚬ね獬觥保侵嘎毠げ辉诒締挝坏墓ぷ鞣秶鷥?,由于工作需要被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工作,或者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由于因工外出期間的工作具有特殊性,特別是因工外出期間所面對的環(huán)境、狀況相對陌生,遭遇傷害的可能性將更大。因此,因工外出的,外出的整個期間都應當認定為工作時間;職工外出的場所應包括休息場所,與外出工作有直接關系和間接關系的情形都應視為“工作原因”,如與工作有間接聯系的休息、旅途等都應視為工作的延續(xù),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職工的權利。當然,不能將那些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如在出差期間探親訪友、娛樂游玩、購物等私人活動視為“工作”或“工作原因”。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應是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qū)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qū)域內受到傷害的?!胺潜救酥饕熑巍?,本人需要時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者無責任。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這是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的一項兜底性規(guī)定。條例第十四條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逐一進行了列舉,但是現實生活是復雜多樣的,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可能會出現新的應該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對于未來要出現的情形,我們不可能在這個條例中窮盡。因此做了本款的規(guī)定。
本文中,李某受指派外出參加會議屬于“因工外出期間”。在會議安排的房間內洗澡摔傷,應認定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因此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