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法律實務專題二:適當性義務案件司法審判現(xiàn)狀
本文將從案件概況、案由分布、程序分布、審判結果等角度對適當性義務案件司法審判現(xiàn)狀進行實證分析。
從已公布的485件適當性案件裁判文書可看出,超過一半案件中投資者的訴求得到法院支持或部分支持,顯示出法院近年來對投資者保護力度較大,也凸顯金融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的現(xiàn)象不在少數(shù),亟需進一步規(guī)范。適當性案件中,二審法院發(fā)改率達到20%左右,比普通案件10%左右發(fā)改率超出100%,也顯示出法院內部對適當性義務案件的司法裁判標準、援引依據(jù)、法官共識均存在相當爭議和裁量空間。
一、研究方法
本文以2021年12月15日為時間節(jié)點,以Alpha案例庫為案例檢索基礎,在Alpha案例庫中通過以下路徑:“案例”-點擊“高級檢索”-“法院認為”框內輸入“適當性”“投資者”,點擊提交做初步檢索,“案由”選取“民事”做進一步檢索,共篩選出485件裁判文書。
二、檢索結果
(1)案件數(shù)量逐年攀升
從各年份案件數(shù)量分布而言,適當性義務案件數(shù)量呈上升趨勢,尤其是2018-2020近三年來,案件數(shù)量近乎直線攀升,[1]逐漸增多的案件與大量的金融產品違規(guī)推介、欺詐銷售等亂象直接相關,也凸顯從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對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加強規(guī)制的必要性。
從地域分布來看,當前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北京市、廣東省、上海市等地區(qū),分別占比30.10%、17.73%、10.52%。其中北京市的案件量最多,達到146件。(注:此處顯示該條件下案例數(shù)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2)案由分布
從以上數(shù)據(jù)統(tǒng)計來看,當前該類案件案由分類較為多樣。
最多的一級案由為合同、準合同糾紛,其下最多的案由為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第二類是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jù)等有關的民事糾紛類;第三類為物權糾紛,其下案由全部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其本質上屬侵權責任糾紛;此外還有20%左右的案件直接納入侵權責任糾紛。
當前適當性義務案件由合同糾紛與侵權責任糾紛兩大類案由構成,由于締約過失被納入先合同義務,在案由分類也算作合同糾紛,故締約過失應為逐漸增多的一類案由。以2021年12月18日為時間節(jié)點,在Alpha案例庫中通過以下路徑:“案例”-點擊“高級檢索”-“法院認為”框內輸入“適當性”“締約過失”,點擊提交做初步檢索,共篩選出32件裁判文書。時間上均為2019年9月(九民會議紀要出臺)之后,顯示《九民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中將適當性義務定性為締約過失責任對司法實踐的導向作用??梢灶A見,隨著九民會議紀要影響的輻射,今后將出現(xiàn)更多以締約過失責任為案由的案件。
(3)程序分布
(一審案件266件,二審案件219件。)
(4)裁判結果
(一審裁判結果)
一審結果中,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46件,占比為54.89%;全部駁回的有113件,占比為42.48%;駁回起訴的有4件,占比為1.50%,超過一半案件的訴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或部分支持,凸顯違反適當性的問題頗為可觀,也顯示出法院近年來對投資者保護力度較大。
(二審裁判結果)
通過對二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出,當前條件下維持原判的為165件,占比為75.34%;改判的為51件,占比為23.29%;發(fā)回重審的為2件,占比為0.91%。
從上述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來看,此類案件的二審發(fā)改率已達到24%,相比法院二審總體發(fā)改率10%左右[2]明顯較高,說明此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準、依據(jù)以及法官的共識仍存在相當?shù)臓幾h和裁量空間。
(5)標的額
標的額為50萬元以下的案件數(shù)量最多,為223件,占案件總量的48.69%,接近于一半。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案件為126件,占案件總量的27.51%,50萬元至100萬元的案件為74件,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案件為16件,1千萬元至2千萬元的案件為8件。
(6)高頻法條
當前案件中被高頻援引的實體法規(guī)則如下:
序號 | 法規(guī)名稱 | 條目數(shù) | 引用頻次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 第六條 | 102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 第十五條 | 96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第一百零七條 | 88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第八條 | 74 |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第五十二條 | 68 |
6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7修訂) | 第四條 | 63 |
7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7修訂) | 第二條 | 62 |
8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 第一百四十三條 | 57 |
9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 第一百三十三條 | 54 |
1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 第一百三十四條 | 54 |
1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 第一百三十六條 | 54 |
12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 第十二條 | 53 |
1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第六十條 | 49 |
1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第五十八條 | 39 |
15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 | 第九十八條 | 37 |
16 | 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2017修訂) | 第五條 | 35 |
17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 第二十六條 | 33 |
18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第十四條 | 32 |
1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第六十條第一款 | 32 |
2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第五十二條第五項 | 30 |
注釋:
[1]由于2021年受理的案件可能仍在審理階段,大量文書尚未公布,不能得出2021年適當性義務案件數(shù)量呈下降趨勢的結論。
[2]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工作報告》顯示:“二審改判、發(fā)回重審5362件,占二審結案的9.7%,再審改判、發(fā)回重審548件,占生效案件的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