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警知識學習
聚眾斗毆行為該如何處置?
【操作規(guī)程】
1.根據報警情況,安排足夠警力,攜帶武器、警械出警。
2.到達現場后,迅速判明參與斗毆的人數、所持器械,發(fā)現警力不足或情況危急的,立即請求支援。
3.表明民警身份,警告斗毆雙方立即停止斗毆行為。
4.拒絕停止斗毆的,采用必要手段制止斗毆行為,隔離斗毆雙方,控制現場局面。
5.收繳斗毆器械,抓捕斗毆人員。
6.救助傷員。
7.進行現場調查,收集、保全證據。
8.填寫、存儲接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制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注意事項】
1.民警在制止斗毆過程中,要注意保護自身安全。
2.有條件的,可以現場錄音、錄像。
3.通過控制各醫(yī)療機構,查明受傷人員身份。
【主要法律、法規(guī)依據】
依據一:
對接報的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范圍中的重大案(事)件,應當根據警情的性質、事態(tài)規(guī)模、緊急程度,及時報告分管負責人,并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迅速派警處置。(《110接處警工作規(guī)則》第16條)
依據二: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處理案(事)件時,應當做到:
(一)接到出警指令后,在城市5分鐘內到達現場,在農村以最快的速度到達現場;
(二)保持聯(lián)絡,及時報告案(事)件處理情況;
(三)依法、穩(wěn)妥、果斷處置;
(四)服從命令,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公安派出所執(zhí)法執(zhí)勤工作規(guī)范》第55條)
鄰里糾紛該如何處置?
【操作規(guī)程】
1.采取措施制止過激言行,穩(wěn)定雙方情緒。
2.及時展開調查,了解糾紛原因。
3.積極進行勸解,化解矛盾、促成和解。
4.對屬于治安調解范圍的,經雙方同意后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制作《治安調解協(xié)議書》或《現場治安調解協(xié)議書》。
5.雙方不愿意調解,或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就民事爭議事項和賠償通過訴訟或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6.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鄰里糾紛,雙方不愿意和解的,告知雙方通過訴訟或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7.告誡雙方在解決糾紛過程中不得再采取任何過激手段。
8.填寫、存儲接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制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注意事項】
1.因鄰里糾紛引起打架斗毆、損毀財物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屬于公安機關管轄。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2.民警不宜介入糾紛的實質內容,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通過民事途徑解決;必要時,可以邀請基層組織、相關單位、群眾自治組織、當地德高望重的人、與雙方熟悉的有關人員到場協(xié)助處理。
3.及時掌握鄰里糾紛處置后情況,防止再次發(fā)生糾紛。
【主要法律、法規(guī)依據】
依據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21條1款)
依據二: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
依據三:
對因鄰里糾紛引起治安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幫助調解。(《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56條)
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設施險情該如何處置?
【操作規(guī)程】
1.了解現場情況,立即向上級報告,通知供水、供電、供氣、醫(yī)療急救、消防等相關部門到場處置。
2.疏散群眾,設置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3.根據現場情況,組織相關人員迅速關閉主水閥、主電閘和主氣閥。
4.組織搶救傷員。
5.組織轉移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6.進行現場調查訪問,收集、保全證據。
7.注意發(fā)現、監(jiān)視和控制事故責任人或者肇事人。
8.填寫、存儲接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制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注意事項】
1.掌握用電、用氣和防火、防爆的常識。2.對專業(yè)性較強的排險工作,及時通知專業(yè)部門和技術人員到場處置,不要盲目行動。
【主要法律、法規(guī)依據】
依據一: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21條2款)
依據二:
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后,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警情妥善處置。處警結束后,應當及時將處警情況向110報警服務臺反饋,并做好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制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110接處警工作規(guī)則》第24條)
依據三:
人民警察在巡邏執(zhí)勤中履行以下職責:
(六)參加處置災害事故,維持秩序,搶救人員和財物。(《城市人民警察巡邏規(guī)定》第4條6項)
依據四:
對治安災害事故的現場先期處置,應當做到:
(一)迅速報告情況,請求指令或者支援;
(二)布置警戒,保護現場,疏導圍觀人員;
(三)參加火災撲救、人員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險情的先期工作,但對于爆炸、放射等專業(yè)性較強的排險工作,應當在疏散現場人員的同時,請求并等候專業(yè)人員處置;
(四)進行現場調查訪問,收集、保全證據;
(五)注意發(fā)現、監(jiān)視和控制事故責任人或者肇事人。(《公安派出所執(zhí)法執(zhí)勤工作規(guī)范》第61條)
如何處置酒后肇事者?
【操作規(guī)程】
1.制止肇事行為。
2.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立即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能夠聯(lián)系到家屬或所屬單位的,可以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屬單位來人將其領回看管。
3.現場有傷員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
4.及時收集、固定證據;注意收集旁觀者、受害人證明肇事者醉酒狀態(tài)、違法經過的證言,固定物品毀損、人身傷害等相關證據。
5.在肇事者酒醒后,及時對其進行詢問查證。
6.調查結束后,構成刑事、行政案件的,按相關程序辦理,并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
7.填寫、存儲接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制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注意事項】
1.對行為失控的醉酒人,約束時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2.民警在處置時應盡量避免處于酒醉人的正面位置,防止受到攻擊。
3.對醉酒程度嚴重的,可以通知120急救中心,并在擔架或病床上采取必要的約束措施。
【主要法律、法規(guī)依據】
依據一: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8條)
依據二: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tài)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5條)
依據三:
違法犯罪嫌疑人在醉酒狀態(tài)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屬單位或者家屬將其領回看管。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58條1款)
消費糾紛該如何處置?
【操作規(guī)程】
1.控制局勢,制止過激行為,維護現場秩序。
2.通過聽取陳述、現場訪問等形式了解糾紛發(fā)生的原因、經過,促成雙方自行和解。
3.告誡雙方在和解過程中不得再采取任何過激行為。
4.對不能自行和解的,告知向工商、衛(wèi)生、物價、質量監(jiān)督等行政主管部門申請?zhí)幚恚蛘呦蛳M者協(xié)會投訴、依法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5.對因消費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損毀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jié)輕微的,依法進行調解。
6.對雙方不愿意調解的,或者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對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處理,并告知當事人就民事爭議和賠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填寫、存儲接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制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注意事項】
1.民警處警的主要任務是平息事態(tài),預防和及時查處消費糾紛引發(fā)的違法犯罪行為。
2.民警不宜介入消費糾紛的實質內容,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通過行政或民事途徑解決;必要時,報告指揮中心通知消費糾紛主管行政部門(工商行政、質監(jiān)等)或消費者協(xié)會派員到場協(xié)調處理。
3.在處置消費糾紛時發(fā)現涉嫌制造、販賣假酒假煙、盜版光盤、書籍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收集、固定證據,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4.對婚托、茶托、酒托等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及時收集、固定證據,依法處理。
5.在經營場所內丟失物品,涉嫌盜竊、詐騙的,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調查處理;經營場所負有責任的,可告知事主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民事責任。
【主要法律、法規(guī)依據】
依據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21條1款)
依據二: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
依據三: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刑法》第245條)
依據四: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