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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測常識:【刑法篇】相關知識點
2024-08-01 09:29
來源:政華公考

行測常識:【刑法篇】相關知識點

在我國,犯罪構成都有啥

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1.自然人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①年滿16周歲且精神正常含醉酒的人;②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

2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①不滿12周歲的人;②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

①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

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減輕刑事責任能力

①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②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③審判時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④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單位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雙罰制為主,單罰制為輔。即單位犯罪時,對單位處罰金,對負責人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犯罪主觀方面

指的是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的結果所抱的心理態(tài)度。這種心理態(tài)度包括罪過和犯罪的目的、動機幾種因素。

1.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并且希望

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2間接故意:明知并且放任

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2.過失

1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

2過于自信的過失:已經(jīng)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

【提醒】

1.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結果的發(fā)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過于自信的過失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fā)生,結果的發(fā)生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

2.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都表現(xiàn)為對危害結果沒有預見。結果的發(fā)生也都違背了行為人的意愿,但兩者的區(qū)別在于前者存在結果注意義務,而后者沒有這種義務。

、犯罪客體

是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而為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犯罪客觀方面

是指刑法所規(guī)定的,說明侵犯某種客體的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的諸客觀事實特征。具體包括

1.危害行為作為和不作為);

作為:身體積極的實施

不作為:有義務、能履行而不履行

1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義務;2職務上或業(yè)務上要求的義務;3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2.危害結果

3.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提醒】

因果關系決定犯罪是否成立以及犯罪既遂。故意犯罪的既遂,需要考察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故意行為并不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就不能判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過失犯罪中,就必須要考察過失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過失犯罪必須要有實害結果才能成立。

4.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犯罪的停止形態(tài)與共同犯罪

一、犯罪的停止形態(tài)

犯罪預備

1.概念: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情形。

2.后果: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未遂

1.概念:是指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后果: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

1.概念: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行為。

2.后果: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概述

1.概念: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成立要件:①主體:為兩人以上;②客觀: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③主觀: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排除情形:同時犯罪;間接正犯;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3.一般共犯:沒有特殊組織形式

特殊共犯:犯罪集團: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犯罪組織。

主犯及其處罰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對于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從犯及其處罰

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脅從犯及其處罰

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愿地參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

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犯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

正當防衛(wèi)

1.概念:正當防衛(wèi)就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損害的自衛(wèi)行為。

2.構成要件

1起因條件:現(xiàn)實的不法侵害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3主觀條件:具有防衛(wèi)的意圖。

4對象條件: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

5限度條件: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防衛(wèi)行為和侵害行為必須基本相適應。

刑法20條3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強奸、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

1.概念:指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遭到危險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時,不得已而采用的損害另一個較小的權益而保護較大的權益免遭損害的行為。

2.構成要件

1起因條件:合法權益面臨現(xiàn)實危險

2時間條件:危險正在發(fā)生,迫在眉睫

3對象條件:無辜第三者的權益

4主觀條件:具有避險意圖

5限度條件:損害的利益應當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權大于健康權,健康權大于財產(chǎn)權,財產(chǎn)權之間可以進行價值比較。

3.緊急避險不適用的人群

緊急避險不適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即對正在發(fā)生的危險負有特定職責的人,不能為了使自己避免這種危險而采取緊急避險的行為。

我國的主刑及其相關知識點

主刑是指只能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即一個罪只能適用一個主刑,不能同時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

1.管制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jiān)管場所執(zhí)行。在執(zhí)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fā)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內(nèi)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4.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zhí)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5.死刑

死刑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

適用條件:

1)適用條件的限制。只能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適用程序的限制。死刑立即執(zhí)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執(zhí)行制度的限制。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緩(2年)。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jié)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zhí)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zhí)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我國的附加刑及其相關知識點

附加刑又稱從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類型。其特點是既可獨立適用,又可附加適用。對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還可以同時適用不止一個的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chǎn)、驅(qū)逐出境。

1.罰金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shù)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jīng)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2.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主要剝奪犯罪分子下列4項權利:

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②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③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④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1)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

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除以上規(guī)定外,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執(zhí)行與起算

①附加于死刑、無期徒刑的,不存在刑期起算的問題。

②附加于管制,與管制同時執(zhí)行起算。

③附加于有期徒刑、拘役時,其刑期從主刑執(zhí)行完畢時起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施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

3.沒收財產(chǎn)

沒收財產(chǎn)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chǎn)的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shù)厥諝w國有的刑罰方法。

4.驅(qū)逐出境

驅(qū)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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