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累犯的構成要件與法律后果
一、司法解釋
“累犯”通俗理解為反復犯罪的人、數(shù)次犯罪的人。對于具有該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會給予比較嚴厲的懲罰。
《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特殊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構成“一般累犯”的條件
1.主觀條件:前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罪其中之一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
例如,甲犯故意傷害罪被判6個月拘役,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數(shù)罪并罰,只執(zhí)行2年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第3年,甲又犯故意殺人罪。此時,甲不能構成累犯,因為前罪中故意犯罪所判的拘役刑,不是有期徒刑,故甲不能構成累犯。
2.年齡條件:第一次犯罪時行為人必須年滿18周歲的人犯罪。
例如,第一次犯罪時行為人未滿18周歲,第二次犯罪時行為人已滿18周歲,這不構成累犯。
3.刑度條件:前后罪都必須是被判或應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的犯罪。
例如,甲犯故意傷害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第二年又犯危險駕駛罪。由于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是拘役,故不構成累犯。
4.時間條件:后罪發(fā)生的時間必須是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內。
三、構成“特殊累犯”的條件
1.主觀條件:前罪與后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中的任一類罪,不要求前后罪保持一致。
2.刑度條件:成立特殊累犯不要求前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所以判處拘役、管制、單處附加刑都可以構成累犯。
3.時間條件:成立特殊累犯不要求后罪發(fā)生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內。
總結:
條件 | 一般累犯 | 特殊累犯 |
前后罪的種類 | 都是故意犯罪 | 都是故意犯罪,且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
前后罪的刑度 | 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 不要求 |
前后罪的時間 | 后罪發(fā)生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5年內 | 不要求 |
前后罪行為人年齡 | 都已滿18周歲 | 多數(shù)觀點:都已滿18周歲 |
四、構成累犯的法律后果
一般不適用取保候審;
應當從重處罰;
不適用緩刑;
不適用假釋;
如果是死緩犯,可以限制減刑。
一般不適用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82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guī)定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第81條: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xù)偵查的。
應當從重處罰:
《刑法》第65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對于累犯,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至40%,計算的首要因素應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其次是社會危害性[1]。主觀惡性可以從前后罪犯罪性質、前后罪的罪行輕重、前后罪的間隔時間來判斷。一般而言,前后罪行性質越近、前罪間隔時間越短,意味著重復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前后罪罪行越重,就表明其人身危險性越大。尤其是后罪罪行較前罪越大,說明改造難度大,因此需要從重的幅度就越大,反之就越小。
[1]侯回平:《從“主觀惡性”和“構成要件法定性”準確認定累犯》,載《檢察日報》2022年09月27日,第7版
不適用緩刑:
《刑法》第74條: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不適用假釋:
《刑法》第81條第二款: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如果是死緩犯,可以限制減刑:
《刑法》第50條: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jié)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zhí)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zhí)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五、常見的相關問題
1.“刑罰執(zhí)行完畢”是否包含本數(shù)?
應包含本數(shù),即刑滿釋放當日犯罪可以構成累犯。《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定累犯如何確定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起始日期的批復》指出: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是指刑罰執(zhí)行到期應予釋放之日。認定累犯,確定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的起始日期,應當從刑滿釋放之日起計算。
因此,“五年以內”的起始日期是刑滿釋放當日,不是刑滿釋放的次日。例如,甲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上午刑滿釋放,下午又實施搶劫罪。按照司法解釋規(guī)定,甲構成累犯。
2.“刑罰執(zhí)行完畢”是否包括附加刑?
刑事審判參考第1068號:一般累犯所要求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僅指主刑執(zhí)行完畢,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執(zhí)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構成。
而特別累犯認定要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判斷:前罪判處有期徒刑等主刑的,主刑執(zhí)行完畢就是“刑罰執(zhí)行完畢”;而前罪單處附加刑的,附加刑執(zhí)行完畢也是“刑罰執(zhí)行完畢”。
3.關于假釋
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不成立累犯,因為刑罰沒有執(zhí)行完畢,此時需要撤銷假釋,數(shù)罪并罰。
其次,在假釋考驗期內無違法犯罪行為,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完畢,在假釋期滿后犯罪,可以成立累犯,5年的時間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4.關于緩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緩刑犯在考驗期滿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應否認定為累犯問題的批復》: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因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并未執(zhí)行,不具備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的要件,故不應認定為累犯,但可作為對新罪確定刑罰的酌定從重情節(jié)予以考慮。
《人民法院案例庫》任某故意傷害案:被告人緩刑考驗期滿后五年內再犯新罪的,如被告人具備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條件,仍可對犯罪分子宣告適用緩刑。
5.“五年內再犯”是否要求完整的罪?
不應要求完整的罪。
例:甲犯故意傷害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10年6月刑罰執(zhí)行完畢,2015年4月、5月、7月各實施一次盜竊,每次盜竊金額為500元。甲因多次盜竊,構成盜竊罪,應判處1年有期徒刑。那么甲是否構成累犯?甲在5年內實施了故意犯罪的一部分實行行為,因此甲構成累犯。
例:甲犯故意傷害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10年6月刑罰執(zhí)行完畢,2015年5月、7月各實施一次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每次銷售金額是3萬元。由于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需要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甲是否構成累犯?由于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的行為在5年以內發(fā)生,所以甲應構成累犯。
6.累犯是否可以獲得減刑?
可以。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累犯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但并未規(guī)定累犯不能減刑。因此即使是累犯,只要滿足《刑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條件,仍然可以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xiàn)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jiān)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jīng)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chǎn)、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xiàn)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zhí)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zhí)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