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測常識:“新法”考點梳理
所謂“新法”包括新制定和新修訂的法律。新法一直是公考法律的熱門考點,例如2023年聯(lián)考,考查了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2022年6月24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等??梢?,除了要掌握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傳統(tǒng)部門法,對于新法也要有所了解。本文根據歷年考試的特點,列舉了近一年來部分新法的考點供大家參考、記憶。
一、立法法
《立法法》于2023年3月13日修訂,2023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读⒎ǚā繁揪褪切枰忌莆盏膫鹘y(tǒng)的部門法,但近幾年考查的次數較少,這次迎來修改之后具有考查的可能性,主要有以下修改:
1.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相關法律。
2.明確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實施監(jiān)督
將原先法條中的“法律委員會”修改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3.調整立法主體
新增法律規(guī)定的機構可以制定部門規(guī)章。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浦東新區(qū)法規(guī),在浦東新區(qū)實施。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規(guī)定,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guī),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范圍內實施。
4.完善地方性法規(guī)和規(guī)章
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限于城鄉(xiāng)建設與管理、生態(tài)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事項的地方政府規(guī)章。
5.確定監(jiān)察委員會立法權
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制定監(jiān)察法規(guī),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反間諜法
《反間諜法》于2023年4月26日被修訂,主要有以下修改:
1.明確間諜行為
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1)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3)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以及其他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或者策動、引誘、脅迫、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4)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的網絡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5)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6)進行其他間諜活動。
2.明確反間諜工作主管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
3.規(guī)定國家安全機關反間諜工作職權
(1)查驗身份和詢問情況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時,依照規(guī)定出示工作證件,可以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個人和組織問詢有關情況,對身份不明、有間諜行為嫌疑的人員,可以查看其隨帶物品。
(2)傳喚
需要傳喚違反本法的人員接受調查的,經國家安全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
對現場發(fā)現的違反本法的人員,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照規(guī)定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傳喚的原因和依據應當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被傳喚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其住所進行詢問。國家安全機關對被傳喚人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可能適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為被傳喚人提供必要的飲食和休息時間。嚴禁連續(xù)傳喚。
(3)檢查
國家安全機關調查間諜行為,經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對涉嫌間諜行為的人身、物品、場所進行檢查。檢查女性身體的,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4.規(guī)定了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
對違反本法的境外人員,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決定驅逐出境的,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10年內不準入境,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
三、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法
《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法》于2023年6月28日通過,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要點如下:
1.明確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原則
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應當與適老化改造相結合,遵循安全便利、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
2.規(guī)定社會組織職責
殘疾人聯(lián)合會、老齡協(xié)會等組織依照法律、法規(guī)以及各自章程,協(xié)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工作。制定或者修改涉及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劃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征求殘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殘疾人聯(lián)合會、老齡協(xié)會等組織的意見。
3.無障礙設施建設要求
無障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guī)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有效銜接、實現貫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老年人家庭應當給予適當補貼。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弘揚中華民族與鄰為善、守望相助等傳統(tǒng)美德,加強溝通協(xié)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或者其他無障礙設施。
在無障礙停車位充足的情況下,其他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孕婦、嬰幼兒等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也可以使用。
4.無障礙信息交流
發(fā)布涉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信息時,條件具備的同步采取語音、大字、盲文、手語等無障礙信息交流方式。
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提供基礎電信服務時,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語音、大字信息服務或者人工服務。
5.無障礙社會服務
公共服務場所涉及醫(yī)療健康、社會保障、金融業(yè)務、生活繳費等服務事項的,應當保留現場指導、人工辦理等傳統(tǒng)服務方式。
行政服務機構、社區(qū)服務機構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機構,應當設置低位服務臺或者無障礙服務窗口,配備電子信息顯示屏、手寫板、語音提示等設備,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無障礙服務。
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殘疾人、老年人參加訴訟、仲裁活動和獲得法律援助提供無障礙服務。
四、青藏高原生態(tài)保護法
青藏高原生態(tài)保護法于2023年4月26日通過,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要點如下:
1.明確青藏高原的范圍
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區(qū)、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區(qū)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四川省、甘肅省、云南省的相關縣級行政區(qū)域
2.確立青藏高原生態(tài)保護的基本原則
青藏高原生態(tài)保護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堅持生態(tài)保護第一,自然恢復為主,守住自然生態(tài)安全邊界;堅持統(tǒng)籌協(xié)調、分類施策、科學防控、系統(tǒng)治理。
五、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自2021年10月23日修訂后,于2023年9月1日再次修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訂主要有以下亮點:
1.擴大回避人員范圍
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技術人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符合回避情形的均需要回避。
2.特別程序增加“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
(1)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利害關系人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的,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審查核實,并按照有利于遺產管理的原則,判決指定遺產管理人。
(3)被指定的遺產管理人死亡、終止、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無法繼續(xù)履行遺產管理職責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請另行指定遺產管理人。
(4)遺產管理人違反遺產管理職責,嚴重侵害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撤銷其遺產管理人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遺產管理人。
六、行政復議法
《行政復議法》于2023年9月1日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行政復議法》修改幅度較大,且該法一直是法律常識中的考查重點,因此需要認真學習掌握。本次修訂主要有以下要點:
1.優(yōu)化行政復議管轄體制
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tǒng)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取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復議職責;
規(guī)定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保留行政復議職責;
規(guī)定國務院部門管轄本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以派出機構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由本級人民政府管轄;其中,對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行政區(qū)劃設立的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轄。
規(guī)定對履行行政復議機構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完善行政復議前置范圍
將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但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情形納入行政復議前置范圍
3.完善行政復議審理程序
增加行政復議簡易程序,適用案件為: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是當場作出;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是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案件涉及款額三千元以下;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除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行政復議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七、公司法
《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修訂,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幅度較大,主要有以下要點:
1.明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后果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對法定代表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法定代表人因執(zhí)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2.新增股東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情形
未被通知參加股東會會議的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完善公司登記規(guī)定
明確公司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規(guī)定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前款規(guī)定的公司登記事項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
4.明確有限公司設立時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為設立公司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承受;設立時的股東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fā)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fā)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
5.新增認繳制出資期限限制
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6.明確瑕疵股權轉讓責任
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7.新增公司回購股權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8.明確出資加速到期情形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八、刑法修正案(十二)
《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通過,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案涉及罪名較少,要點如下:
1.增加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è)罪的犯罪主體
其他公司、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yè)同類的營業(yè),獲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企業(yè)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è)罪。
2.增加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體
其他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實施為親友非法牟利行為,致使公司、企業(yè)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3.增加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犯罪主體
其他公司、企業(y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公司、企業(yè)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公司、企業(yè)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處罰。
4.增加行賄罪的從重處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對監(jiān)察、行政執(zhí)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在生態(tài)環(huán)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y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